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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质规【202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重磅发布

发布日期:2026-01-14 分享到: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住建部于2025年9月26日发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过渡期6个月,于2026年3月26日正式开始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同时废止。


     因办法内容较多,条文规定较细,为方便理解,决定分两次给大家解读。办法共计四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监督管理,今天重点解读前两章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至第三条  阐述了办法的制定背景及适用的企业和范围,规范了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对办法中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了解释:指在企业和项目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这句话中的重点是“独立职能部门”,为什么这个词语是重点?因为很多企业或者项目部为了优化人员配置,减少人工成本支出,会出现“部门多责”、“一人多职”等情形,本条直接明确要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很多企业或项目可能因此需要对企业内部或是项目部部门设置做出调整了。


     第五条 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类型和具备条件,类型分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种;具备条件: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就是所谓的A、B、C三证。


第二章 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含安全总监)的需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即: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2、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带班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7、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通俗直接的理解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除了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外,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者和落实者,是团队的“安全生产指挥官”。


     第七条 办法对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及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企业安全总监职位的设立做了要求:宜设置安全总监,即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同时有鼓励其他资质等级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


     第八条 规定了企业安全总监的资格条件:1、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2、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3、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这里标记的重点:企业安全总监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资格证书的同时还需要在本行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只有具备了基本条件(考核合格+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能力条件(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经验条件(本行业从事安全管理)、时间条件(3年及以上)才能被聘为企业安全总监。为了实现你的目标,是不是有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考试心动了呢?


     第九条 明确了企业安全总监应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履行安全相关安全生产职责:1、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体措施和领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并对落实情况监督考核;3、督促落实企业安全标化建设;4、督促落实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6、督促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7、组织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8、督促落实领导带班检查制度,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9、督促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应急救援演练;10、监督指导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11、组织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险情)调查。未设立企业安全总监的,应明确固定的岗位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这句话应该是对第七条中鼓励相关企业设置安全总监的很好回应。


     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工作内容:1、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2、每年组织考核项目负责人,对不合格的及时作出处理;3、根据项目进度对企业在建项目进行带班检查并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每年检查时间不得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这是一条硬性规定,强化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意识;4、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到现场检查,因故不能参加的,企业如有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可委托其机构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5、还需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第十三条最后一句话: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这条需要单独说明下:这是非常容易忽视的问题,危大及超危大方案一定要按照住建部37号令严格执行,代审、代签容易,但是责任不能规避!更不能什么都以一纸“授权委托”了事,且本条已严格规定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后续有需要的话还会对住建部37号令等文件进行解读。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 对企业应急演练做了具体要求,明确企业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总监需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需要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做好相关上报工作。同时也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这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和保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落实。


     第十七条本条 规定了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结构的设计及人员配备,同时,鼓励对安全管理岗位津贴的发放和适当提高工资、福利等待遇。可以看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固然重要,但是对于安全管理落实者、执行者的待遇提高也不容忽视,毕竟安全工作有序开展的必备条件是要有人才行。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满足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十九条 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九大安全生产职责,让责任与工作同在,更好的诠释了“谁工作,谁负责”的责任道理。


第三章 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条 明确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且应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加强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2、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3、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5、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组织建立并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履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7、为一线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带班生产制度,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事故隐患;8、组织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以上九项责任清单中不难看出,项目经理作为项目上的领导者,他扮演着上传下达的重要角色,发挥着承前启后的决定性作用,不仅要按企业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还要肩负起一定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规定了三种应该配备安全总监的项目建设规模,并且应该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2、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医院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同时,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这条基本涵盖了房屋市政工程中大多数的建设项目规模要求。设立安全总监必然是好事,同时也会相应的产生一定的劳务支出,但是从住建部出台的文件可以看出,在安全方面必须要严格重视管理职能和管理责任,所以希望所有企业能根据在建项目实际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和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条内容是对项目安全总监任职条件的说明,即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项目总监的硬性条件要和企业安全总监的区分开来,企业安全总监必备条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A证+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从业经验;项目总监应必备条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B证+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从业经验。两者重要区别是:企业安全总监必须要有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未限定其专业类别,项目安全总监必须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但是未明确资格等级,即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均可满足,但是项目总监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进行了限制,要求是建筑施工安全类,毕竟是项目部,是基层管理人员,所以专业还是更侧重于施工安全类。其次就是安全考核证书和工作经验的区别了,这个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项目总监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组织制定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3、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4、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6、督促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7、组织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8、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9、督促落实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项目应急救援演练;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上述的十项职责主要体现两个词“贯彻和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者重在将理论设计用于实践践行,同时还应做好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及事故如实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应当落实带班制度且每月带班生产的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举个例子:如本月有30天时间用于施工,那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带班的时间最少要24天及以上才行。同时,也对带班工作时长提出了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此措施又分两种情况:1、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均有事,需要短期离开,这是可以书面委托项目相关人员负责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比如可以委派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2、配备安全总监的项目,如项目经理需要离开时,应当委托项目总监负责其外出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是,除特殊情况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严禁离场!并且,项目经理外出时还应注意,要有正规的“请假”流程,要征得建设方的同意,方可获得许可,否则或面临一些合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外出期间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细分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的安全生产职责。就是分两个角度去考虑、处理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组织层面,安全生产管理结构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由企业委派具备相应能力的管理人员组成,机构内有明确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人员分工等更注重关于项目总体安全管理成效和目标;2、专职人员层面,注重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和目标细化,执行安全管理机构的分解目标,落实到安全管理细节,强化个体安全目标汇集项目总体安全目标的意识形态。总体归属结构类似于“总—关系”。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这三条明确了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以及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同时实施多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配备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应按本文件执行的最低配置要求,其次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为什么说要动态调整?比如,某企业承接了一个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照本文件要求应至少配备2人,鉴于项目对成本的管控,人数基本都会控制在最低。然而,该建设方在同地点还有二期扩建项目需要建设,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且通过正规渠道完成招标,中标的单位恰好是现在的施工单位企业,此时该企业共承接两个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分别是2万和3.5万平方米,那么问题来了,你认为该企业应该配备几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合理?是最低3人还是4人呢?笔者认为,虽是同建设方同施工企业,但是毕竟是两个项目,应该分别按要求配置不少于2名和不少于3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可能存在简化配置的企业,只配备4人,所以对本条的配备条件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切勿钻空子。


     第二十九条 明确了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且直接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领导。项目经理部是企业临时设置的管理部门,原则性决策还是要企业决定,切勿自行决定和使用外聘安全员,另外被委派的管理人员目的是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需要向企业汇报管理情况。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将提供的用于项目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地方主管部门备案,且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如需变更必须要履行相关手续才行。强化了安全管理人员源头化、可追溯、“项目终责制”及信息管理一体化流程和管理效率。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重大事故隐患上的管理责任和要求做了规定,同时,项目经理至少每半年组织项目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强化应急管理和处置意识。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属地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七条 规定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数字化履职和规范资料化等要求,应当配置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并强调对资料档案的管理要求。同时还要按照规定填写施工安全日记,做好归档、管理工作,是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的考核的重要依据。施工班组应配置兼职安全员进行辅助管理,强化具体责任人,落实“人人管安全”的责任制度。施工总包应牵头组织分包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分包安全管理应服从总包方的管理要求。重点在于优化“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管理高效”、“资料可靠”的管理机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本章重点介绍了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处罚的相应措施和要求。重在加强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责任有法可依,制度可寻、管理过程留痕、资料追根溯源,为提高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常态化、规范化提供了全面保障。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