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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办法(2015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1-09-19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材行业工程勘察水平,推进勘察行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鼓励广大勘察技术人员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软件,努力创造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污染少、环境美的勘察项目,规范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奖是建材建设行业优质工程最高奖。

第三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四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评选范围包括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测绘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申报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评选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优秀工程勘察评选标准;

(二)按规定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三)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项目(以评选截止报名日期为准,下同);经规划、建设方等验收的测绘工程项目;

(四)涉密工程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标准、规定。

(二)技术方法和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方面有一定的创新。

(三)技术成果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资料齐全,论据充分,结论正确;项目实施全过程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四) 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五)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八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等奖项目: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行业中居最高水平,并有突出的技术创新和特色,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期水平;

二等奖项目:有所技术创新和特色,主要指标在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特色,主要指标在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是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项目须经本单位推荐。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是主导单位,并附合作各方共同申报的证明。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向同级评选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的项目,原则上是近三年内(以评选当年向前推算)竣工(或交付使用)的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评选优秀工程勘察奖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缓评项目除外)。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在本单位的评选基础上,将推荐的工程项目报送协会参加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评选汇报、答辩,否则不予评选。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 在评选中,各评委须本着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参评项目按评选标准要求进行充分讨论筛选。

第二十条 评委在评选中要秉公行事,评选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选内容,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的贿赂,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选时采取回避原则。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协会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并在协会期刊《中国建材资讯》上刊登。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五条 建议申报单位对获奖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以剽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奖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通报全行业。

第二十七条 参与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活动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在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参与评选活动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项目获奖后因自身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的,将撤销奖励,停止获奖单位两届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经评委会评审的评选结果经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审定后在“中国建材工程资讯网”上公示15天,无异议后公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材工程建设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建材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doc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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